关注| RCEP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影响机制与优化路径研究
2023-05-18 17:00:13

基于中国加入RCEP的现实背景与UN Comtrade数据的经验研究表明,RCEP生效后,对货物贸易产生的正向影响以贸易创造效应为主,贸易转移效应相对较弱;中国处于创新类产业链下游位置,在需求侧上游对日本和韩国等发达国家依赖度较高;中国产业链供应链总体上处于“共轭环流”枢纽地位,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产业关联度较高。聚焦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基本目标,提出参与RCEP与中国产业链供应链的优化路径及政策选择。


对标RCEP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

RCEP通过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水平,推动了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与有效整合。未来提升制造业等实体经济产业链供应链一体化水平需要做到:一是进一步深化RCEP推动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原则,对内对外开放货物贸易商贸流通和国际贸易,按照“同线同标同质”要求提升内外贸商品质量标准建设,不断强化中国制造的国际市场品牌效应和市场势力。全面推动“单一窗口”特色应用在国内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在有条件地区开展海关监管和原产地规则新模式压力测试。逐步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原则,对标RCEP中“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全领域压力测试,促进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数字产品贸易全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二是促进跨境服务贸易优化发展,强化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水平。全面对标RCEP中关于跨境服务贸易的“边境内”规则优化方向,全面推进跨境服务投资自由化准入准营,积极探索自贸试验区内实施金融、电信、医疗、教育、科技等领域开展特色板块压力测试,依托北京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探索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积极推动高水平跨境数据流通开放体系建设,开展跨境数据及交易安全压力测试,提供商务咨询、研发设计、品牌营销、数据分析等数字贸易增值服务。全面提升生产性服务开放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将跨境服务贸易赋能制造业发展水平作为自贸试验区开放试点的评价指标之一。三是积极落实中小企业政策,按照包容普惠原则推动创新创业发展。支持和拓宽中小企业数字经济条件下信息共享渠道,积极打造5G和数据中心等共有数字基础设施平台,有关部门提供海关、知识产权、数字贸易、原产地规则等RCEP关键规则条款解读与实务操作指导,试点提供RCEP等国际经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申报线上平台,提供公益性大数据和云计算试用平台,强化中小制造业企业贸易开放后的实际参与率。


强化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提升服务贸易产业链供应链关联性

RCEP通过促进负面清单等新型管理模式适用服务贸易,推动了区域内生产性服务环节上下游联动。未来提升生产性服务等现代产业高水平一体化需要做到:一是强化与东盟国家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的服务贸易合作。对标RCEP中电子商务章节内容,适度参考DEPA相关条款,全面提升数字产品、数字技术、数字服务、数字驱动型创新等新兴领域战略合作,提升与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层次和质量。推动对东盟内发展中国家的“数字基建援外”合作,推动区域内中小企业包容性发展,探索设立面向东盟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基金。依托东盟地区现有的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积极发挥泰国泰中罗勇工业园、越南龙江工业园、中国·印尼经贸合作区、老挝万象赛色塔综合开发区等重点合作平台在数字经贸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二是促进东盟国家中小企业与中国平台型企业融合发展。微观层面上东盟国家具有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在商贸流通、商务服务、金融科技等生产性服务领域形成了一批具有潜力的成长性企业,鼓励中国平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积极“走出去”开拓东盟市场,将平台整合优化优势与东盟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潜力、区域大市场规模相结合,推动东盟生产性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扎实的跨境服务贸易微观主体基础。例如,中新(重庆)互联互通项目、中马“两国双园”项目显著提升了双边跨境服务贸易的可贸易性。三是优化跨境服务贸易制度型开放试点工作。优先选择东盟国家开展双边和诸(多)边跨境服务贸易开放试点,选择相对敏感的跨境数据流动,聚焦人工智能、金融科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经济领域开展“沙盒监管”试点,探索与东盟国家签订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区框架协议,鼓励国内数字经济企业积极对接区内开放政策开展压力测试。例如,中国与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等,基于“数字丝绸之路”倡议建设数字物流中心、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


推进中日韩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强化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创新性

RCEP通过推动中日韩产业链创新链一体化,促进了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上游环节补链强链。未来提升中日韩产业链创新链合作,破解制约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上游“卡脖子”问题。一是主动对标RCEP和CPTPP等高标准经贸规则条款,试点扩大知识产权客体范围和权利内容。积极与日本和韩国在具有比较优势的人工智能、5G、大数据、云计算、新能源汽车等新兴领域,放宽商标注册的“可被视觉感知”要求,适当延长高价值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将知识产权条款纳入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积极寻求日本和韩国在上述领域开放国内市场以实现互利共赢。二是聚焦数字经济核心领域和关键环节,基于区域产业链安全与发展原则打造创新链。积极推动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研发推广,探索基于虚拟时空间的元宇宙技术与应用方案研究。在中国不具有比较优势的芯片等数字产品硬件基础领域,探索设立中日韩联合战略研发基金,鼓励国内科研团队、科技型企业与日本和韩国的合作伙伴联合研发攻关,区域内实现科研攻关成果共享共同保护,试点联合研发项目成果适用CPTPP协定相关条款内容。三是推动中日韩在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的高质量协同发展。全面对标RCEP和CPTPP中环境保护政策,在清洁能源等关键产业的“卡脖子”技术环节开展联合攻关,积极商建绿色发展国际产业合作区,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标欧盟等绿色发展领先地区碳排放标准,构建合作区统一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由中日韩政府共同发布“双碳”科技攻关基金项目,积极开展碳排放、保护臭氧层、海洋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环境议题与产业发展的战略合作,为区域实现高标准环境规则提供坚实的技术和产业保障。


节选自《RCEP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影响机制与优化路径研究》

作者:许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


来源:《亚太经济》2023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