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服务贸易协会章程

当前版本修订于2020年12月1日
章程共计8个章节,54项条款。

成都服务贸易协会(Chengdu Associ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英文缩写“CDATS”),前身为成立于2009年的成都服务外包行业协会,是目前四川省范围内唯一的服务贸易协会。协会依托前身积累的国际化资源和产业基础,逐步建立服务贸易产业联动体系,力争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跨界整合各方资源、提供产业公共服务、高效规范、专业助商等方面,更好地推动成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成都服务贸易协会(Chengdu Associ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 ,简称“CDATS”)。

第二条 本会由在成都注册的从事服务外包、文化贸易、金融服务、教育服务、医疗服务、旅游服务、运输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国际会展服务、涉外翻译服务、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的服务贸易企业、科研机构以及从事服务贸易人才培训的大专院校、培训机构及服务贸易领域其它的中介服务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内容,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包括登记证书;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在国家的服务贸易产业政策与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建立以成都为中心、辐射西部地区、面向国际市场的服务贸易产业合作体系,树立成都服务贸易整体形象和品牌,促进服务贸易产业的创新发展。捐赠单位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成都市商务局为业务指导单位。

第六条 本会注册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软件园 E5 栋6 楼,邮政编码: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政企沟通桥梁,帮助企业解读及用好产业政策,同时根据企业需求向政府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二)通过多种市场活动的组织,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国内两大市场。
(三)向会员单位、合作伙伴、政府部门等提供成都服务贸易产业研究与信息咨询服务。
(四)整合式市场宣传营销服务。
(五)推动服务贸易培训体系的建设,促进校企间合作。
(六)推动服务贸易相关认证体系的建设。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环节的产业支持服务。
(八)为会员单位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九)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相关宣传、培训与咨询服务。
(十)帮助会员单位获得相关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在成都行政区域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与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且成立一年以上;
(三) 开展服务贸易业务、并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认证登记的企业;
(四) 为服务贸易企业开展人才培养的院校、培训机构;
(五)从事服务贸易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如人才服务机构、认证机构、考试测评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讨论报理事会通过;
(三)半年内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根据会员自身真实的业务开展情况,积极如实地参与政府委托协会组织的各类产业数据统计、调研等工作;
(七)积极响应协会发起的行业倡议,同时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八)遵守行业自律原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延期 1 年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的,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违背行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通过对秘书长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商务委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
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会费的标准;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 、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 5 年。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8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协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 3 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
(一)年服务贸易合同执行额超过 1000 万美元的企业:20000元/年;
(二)年服务贸易合同执行额超过 500 万少于 1000 万美元的企业:10000 元/年;
(三)年服务贸易合同执行额超过 100 万少于 500 万美元的企业:5000 元/年;11
(四)年服务贸易合同执行额低于 100 万美元的企业及其他机构会员:2000 元/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1 月 18 日第三届第五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