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财建【2016】145号)以及《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14】163号)要求,现开始启动国家服务进口贴息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申请条件
1. 进口的服务应在商务部、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6年第47号)
2. 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3. 进口贴息资金申请企业应在成都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纳的财政性资金。
4. 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必须在商务部门或科技部门备案。
补贴标准
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额作为计算贴息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支持金额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申报方式
1. 项目在成都市商务委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http://swgl.cdmbc.gov.cn)上申报,同时填写、提交基础材料。
2. 服务进口贴息申请表。
3. 服务进口业务有关合同及相关单证。
4. 企业申报时间:2017年7月15日—31日
咨询电话:028-61883743
注:具体文件请参照《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申报国家重点服务进口贴息项目资金的通知》(成商务发【2017】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