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商标高赔偿额案例集
2022-04-26 20:00:00

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额如何计算以及权利人如何获得更高的赔偿,是业内的热点问题。《2021年商标高赔偿额案例集》汇集2021年度商标领域高赔偿额典型案例,涉及“乐高”“小米”“惠氏”“大自然地板”“New Balance""蓝月亮”“supreme”等知名品牌,判赔额均在500万元以上,案例集以“案情简介+判决书”的形式呈现,以供大家参考。


案例速递

案例1:5000万全额支持!擅用“德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系侵权

案例2:恶意模仿“乐高”,“乐拼”侵权被判赔偿3000万元

案例3:惠氏案二审宣判,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000万元

案例4:深圳小米恶意侵权小米科技,被判惩罚性赔偿3000万元

案例5:New Balance“N”字商标维权案,获赔1800万元

案例6:恶意侵权“大自然”地板,被判惩罚性赔偿1500万元

案例7:“美禾辛” VS “美可辛”构成侵权,法院判赔1030万元

案例8:“蓝月亮”洗手液起诉“蓝月亮”纸巾,获赔1000万元

案例9:潮牌“Supreme”标识被擅用,法院判赔850万元

案例10:判赔600万!侵犯泰康保险“健保通”商标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案例11:“九洲普惠”诉“九洲普慧”,法院判赔500万元

案例12:“山特(STK)”因遭重复恶意侵权索赔500万,法院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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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例1:5000万全额支持!擅用“德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系侵权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以下简称“德禄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禄国际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禄上海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禄南通公司”)、朱培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万元。

被告德禄上海公司和德禄南通公司系原告德禄国际公司与案外人上海雷狄尼公司合资成立,后由于市场不景气、合资双方理念差异等原因,德禄国际公司撤出了投资。

按照双方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德禄国际公司撤资后,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不再使用由德禄两合公司许可授权其使用的商名、商标等,并需修改公司名称。

但在德禄国际公司撤资后,被告及关联公司大肆注册“德禄”相关商标,授权多个案外人为其德禄系列产品经销商,负责相应地区市场业务的营销拓展。同时,被告还将其微信公众号更名为“LEGNOFLEX德禄”,并发布“LEDINI品牌是德禄家具旗下的高端定制品牌”等内容的混淆文章,还在对外宣传时,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及“德禄”品牌存在关联。此外,被告还注册了“德禄.com”域名。

针对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原告曾多次向其发送律师函,但并未有效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同时,法院根据已有证据分析得出,被告通过大宗业务、直营、加盟等多种模式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销售收入应远超2亿元,并以14.05%的平均净利润率来计算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至少应为2810万元。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故对原告5000万元损害赔偿金额的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该案历经五次听证、三次公开庭审,耗时一年七个月,终于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案例2:恶意模仿“乐高”,“乐拼”侵权被判赔偿3000万元

乐高(LEGO)系丹麦知名玩具品牌,创立于1932年,于上世纪80年代进入我国市场,收获了众多乐高爱好者,风靡至今。

2016年,乐高集团发现市面上销售的“LEPIN乐拼”积木玩具产品,其产品包装上印有LEPIN乐拼等标识,与自己的“乐高(LEGO)”等商标非常近似。故乐高集团以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的名义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起,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人复制乐高玩具,生产出大量含有“乐拼”中文及英文字样系列标识的玩具产品,其中多款标识侵犯了“乐高”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一个标识与乐高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美致公司等被告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查明,“乐高”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在玩具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早已成为相关公众用于识别乐高商品的主要标识。美致公司使用的“乐拼”等标识,在颜色组合、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与“乐高”极为相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从而削弱“乐高”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对其市场声誉造成毁贬。

美致公司复制乐高玩具持续四年之久,侵害乐高公司8个注册商标和1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还指使他人注册系列侵权商标,组织工厂进行生产,在美致二分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国际玩具及模型展览会、代理商经营场所等实地陈列、大量销售,还通过邮件、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发展代理商等多个渠道进行宣传、销售。

根据相关刑事裁定书认定,仅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美致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额已达到3.3亿元,另依据浙江淘宝网络公司提供的“乐拼”商品销售数据,可合理推定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超过5亿元。经参考相关行业利润率合理估算,所涉侵权产品的整体获利应远超1.6亿元。

据此,广东高院认为,美致公司等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且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遂对乐高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改判“乐拼”赔偿“乐高”相关经济损失3000万元。


案例3:惠氏案二审宣判,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000万元

“惠氏”系美国知名婴幼儿奶粉品牌。美国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国惠氏公司”)是“惠氏”“Wyeth”等商标的商标权人。惠氏开辟中国市场后,许可国内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氏上海公司”)等多个关联公司使用其商标。经过长期经营,“惠氏”“Wyeth”商标在中国市场中的知名度不断提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而2010年,广州成立了一家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惠氏公司”)。据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长期、大规模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从他人处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惠氏”“Wyeth”等商标,还在宣传推广中暗示与美国惠氏公司相关联。

但是,后来,广州惠氏公司从他人处受让取得的6个“惠氏”“Wyeth”商标被宣告无效,在其他案件中,最高院判决认定广州惠氏公司使用“惠氏”“Wyeth”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广州惠氏公司仍继续使用“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来销售母婴洗护等用品。此外,广州惠氏公司还授权了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单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在网店上销售广州惠氏公司委托生产的商品,且获利十分可观。

2019年1月,美国惠氏公司和惠氏上海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起诉广州惠氏公司等6被告,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包含索赔3000万元经济损失和55万元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2020年12月,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州惠氏公司等6被告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恶意侵权明显。根据该公司大区经理的陈述,被告公司一年的营业额达6000万左右,参考同行业的毛利率,一年获利3000万。为此,一审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全额支持美国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即赔偿3000万元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各被告均提起上诉。

二审中,是否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庭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防止被告故伎重施,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制度。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广州惠氏公司上诉认为,其使用惠氏标识合理合法,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也没有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不合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权持续时间长,获利极大,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要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4:深圳小米恶意侵权小米科技,被判惩罚性赔偿3000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小米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认定深圳小米公司构成恶意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其赔偿小米科技公司3000万元等。

深圳小米公司在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商品,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114款被诉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等,并将“小米”作为其企业字号,小米科技公司遂提出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索赔3000万元。

法院认定深圳小米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成立,并认为深圳小米公司的侵权获利应按照其“销售金额x利润率x贡献率”计算得出。而深圳小米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销售的商品销售额为135014380.19元,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的商品销售额为154389345.1元,并将深圳小米公司的毛利润30.78%确定为利润率,同时酌情认定小米科技公司商标权对其经营的贡献率为30%,字号的贡献率为20%,故认定深圳小米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的侵权获利为135014380.19×30.78%×30%,共计12467227.87元,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获利为154389345.1×30.78%×20%,共计为9504208.08元。此外,法院认定深圳小米公司构成恶意侵权,且行为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酌情认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三倍。最终,加上小米科技公司为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开支104000元,共计47009891.69元。由于该数额已经超过小米科技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故法院对小米科技公司要求深圳小米公司赔偿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案例5:New Balance“N”字商标维权案,获赔1800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晋江市盛某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盛某盛公司”)、晋江市沃某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沃某利公司”)以及王某标三被告因侵犯美国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 标志性的N字商标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早前作出的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美国新平衡公司经济损失1800万元,同时销毁所有带有侵权标识的商品,并在全国性报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近年来,原告新平衡公司及其中国子公司新百伦(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百伦公司”)发现国内多个城市陆续出现名为“美国新百伦”的店铺销售 "New Bairin"品牌的运动鞋,这些运动鞋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鞋帮两侧大写、粗体的"N"字母标识,与原告的New Balance运动鞋几乎完全一样。原告委托律师调查发现,这些店铺销售的运动鞋均来自于盛某盛公司和沃某利公司,盛某盛公司负责生产,沃某利公司负责运营销售,而王某标作为整个侵权链条中的关键人物,不仅担任沃某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亦于2015年在美国注册成立所谓"美国新百伦公司”,授权沃某利公司以"美国新百伦公司”名义出具授权书给各地加盟商店,并以“美国新百伦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为了进一步误导加盟商和消费者,王某标还于2017年在深圳注册以"新平衡”为公司名称的实体,并在部分产品上标示"新平衡”公司名称。在短短一年多时间,被告在全国各地开设的零售店铺超过600家,销售带有侵权标识的运动鞋至少超过100万双。鉴于被告大规模的恶意侵权行为,新平衡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

原告起诉后,被告先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对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还采取转移运营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等手段制造诉讼障碍。一审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亲自前往被告所在地送达诉讼文书,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并多次开庭审理以充分审查全案证据、厘清争议焦点,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作出了本案判决。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和定性,确认一审判决定性准确,裁量适当,因此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最大的亮点系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虽然近年来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判决的损害赔偿金额有逐渐增长的趋势,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也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但是在绝大多数商标侵权案件中,往往由于原告取证渠道有限、被告规避手段多样、法官从严把握赔偿计算标准等诸多原因,导致最终的判赔金额较低,难以真正遏制日益猖獗的商标侵权现象。本案中,合议庭从原告损失、被告获利等多个角度考量,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被告实际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数量以及利润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标准,尤其是对被告通过快递公司的发货记录进行了详细审查,认为无论是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还是按照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所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加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均超过了1800万元,因此在综合各方面因素后酌定赔偿共计18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认定被告王某标作为侵权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深度参与者,应对全部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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