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申报|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采用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避险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9-26 17:00:11


各服务贸易企业:
       根据成都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成金发〔2021〕91号)文件,经成都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研究,特制定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采用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避险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其中对服务贸易企业也给予相应支持,并按照“免申即享”有关规定采取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请及时查收!


附件:
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采用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避险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一、支持依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川财建〔2023〕33号)、成都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中小微外贸企业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成金发〔2021〕91号)。

二、支持对象

(一)货物贸易企业。在成都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进出口实绩,且2022年度成都海关统计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按2022年12月30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9646元折算为45269.9万人民币)的中小微外贸企业。

(二)服务贸易企业。在成都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服务进出口实绩,且2022年度服务贸易项下跨境收支低于6500万美元(按2022年12月30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9646元折算为45269.9万人民币)的中小微服务贸易企业。

(三)负面清单管理。支持企业诚信合规经营,未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未被“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列入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三、业务期间

2022年7月16日至2023年7月31日

四、支持标准

(一)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外汇衍生品(指企业在银行开展人民币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期权及人民币外汇期权组合)履约金额,按50元/万美元(非美元货币按履约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美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二)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同一业务在同一业务期内不得重复获得各类各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实施流程

(一)各金融机构根据本行经办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在业务期间外汇衍生品履约情况,填写《中小微外贸企业采用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避险履约交易明细表》(附件1-1)并加盖公章,于9月28日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各区(市)县商务(外贸)主管部门做好企业汇率避险宣传工作,引导企业用好汇率避险工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汇总各金融机构提交的履约交易明细表,填写《中小微外贸企业采用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避险交易汇总表》(附件1-2),连同银行提交的履约交易明细表,以正式函件反馈成都市商务局。

(三)成都市商务局按照“免申即享”事项有关规定,根据支持政策和佐证材料,提出具体支持项目建议,开展项目复核及资金拨付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涉及所有项目实际支持资金金额将在本次支持资金总规模额度内进行相应调整。

(二)为避免资金补助出现“小、散”现象,对于补助金额低于1000元的支持事项,按照《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支出信息的通知〉的通知》(川商财〔2022〕105号)要求执行。

(三)本细则由成都市商务局外贸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负责解释。政策咨询:61883647、85261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