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晶莹:从数字贸易大国迈向数字贸易强国
2021-03-16 20:00:00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提交了《关于规范数字贸易市场,建设适配的规则体系的建议》。陈晶莹认为,未来中国能否实现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由全球数字贸易大国迈向数字贸易强国,将取决于能否抓住数字贸易发展的机会窗口期,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框架中赢得主动权和掌握话语权。因此她建议,要立足全球视野,把握国内数字贸易发展的现状与趋势,构建适配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在建议中,陈晶莹指出,数字贸易是数字时代的象征,是科技赋能的标志,在数字时代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要加快数字贸易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出具体规划。
建议指出,我国数字贸易市场的营商环境尚待优化,数字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较低,吸引数字跨国公司的路径方法有限。数字贸易市场尚缺乏规范不当竞争和平台责任的规则体系,新业态尚需合理、正向的税收制度。
为此,陈晶莹提出了5项具体建议。第一,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数字贸易作为新兴业态的代表,不仅需要企业在市场和政策的冲突中自我修正,政策制定者也必须以足够的智慧面对新兴业态,通过对法律、法规和治理制度的调整,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因此建议在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项下建立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工作机构,或称“国家数字贸易办公室”,跟踪研究美欧等国治理数字贸易市场、制定数字贸易规则的动态,进一步推动体现我国数字贸易的优势与意志、适于国际竞争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建立,统一协调数字贸易的核算和政策制定,规范数字贸易的发展。
第二,优化数字贸易的营商环境。积极主动参与多边双边等各种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提出有利于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规则标准方案;利用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城市如有条件的自贸区,出台数字贸易优先的支持政策,优化数字贸易投资发展环境,探索发展国际数字贸易的路径和模式;在借鉴吸收国际经验和先进模式基础上,先行制定规范数字贸易市场和平台权利义务责任的《数字贸易法》。建议降低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水平。简化数字领域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程序,提升技术监管能力。改变传统外资绩效评估办法,创新吸引数字跨国公司方略。
第三,实施跨境数据流动贸易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中国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应在跨境数据流动中形成中国的主张,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制度,适当适用或慎用数字信息存储本地化,既不能因担心国家安全而完全阻止跨境数据流动,也不能完全实施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出发,建议实施跨境数据流动分级分类管理:一是对涉及到国家经济命脉的重点领域,比如金融、石油、电力、水利等关键基础设施,实施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并严格要求数据中心建在国内,便于监管,防止关键数据流失;二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跨境数据,如果不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应适当放宽数据自由流动的要求;三是对不同类型的数据应做分类处理,如与政府有关的数据、企业商业秘密数据以及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敏感数据,严禁跨境数据流动,不得跨境转移,而对其他普通的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则允许跨境自由流动。
第四,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宽松适配的监管机制。建议在试点城市探索制定全面的分级分类数据监管规则,实施商业数据跨境流动分类监管模式,并充分利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探索相关监管模式方案,为数字贸易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同时,推动试点城市大数据企业开展数字服务,放宽外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市场准入限制,全面优化跨国企业营商环境,吸引更多高水平企业、高价值数据汇入,形成数字服务产业集聚。
第五,综合权衡设计税收政策目标。对中国来说,目前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外部驱动不足而内部阻力有余。倘若中国对数字贸易企业加征数字服务税,其他国家的数字贸易企业将更难进入中国市场,此举或将引起他国的报复性反击,例如,美、法之间发生的“数字博弈”中,美国启动“301”调查并计划施加最高100%的惩罚性关税,对法国征收数字服务税进行反击。我国应采取积极等待的态度,既要主动观察他国税制改革情况,积极参与国际税制改革讨论,又要综合权衡设计税收政策目标,致力推动税收与经济同步发展。



文章来源:人民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