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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活动预告】COMPUTEX TAIPEI

    活动预告 “活动名称:COMPUTEX TAIPEI 时间:2017年5月30日-6月3日 主办单位:台湾贸易中心 台北市电脑商业同业公会 地点:台北南岗展览馆1馆   台湾贸易中心针对参展单位有一定优惠补助呦~欢迎报名~ 详情请致电:028-85332682
    03-03

    2017

  • 倾城佳人-爱在服务贸易美食品鉴

    女神节即将到来,成都服务贸易协会特精心为各会员企业女神们准备了一场美食品鉴会。 品鉴美味蛋糕 畅聊烘焙知识 春天里,一起来一场姐妹们的美食品鉴会~~ 本次活动特为会员企业定制,活动人数有限,先到先得,仅限会员!!!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报名参与哦↓↓↓
    03-02

    2017

  • 好消息!去年我国服务贸易首破5万亿元大关

    24日从商务部获悉,2016年我国服务贸易首次突破5万亿元大关,预计世界排名将继续保持第二。美国成为我第一大服务贸易逆差来源地。商务部数据显示,去年我国服务进出口额为5.25万亿元人民币,增速达14.2%。服务贸易占外贸比重达到18%,比2015年增加了2个百分点。 从市场来看与中国香港服务贸易额近2000亿美元,与美国突破1000亿美元大关,美国成为我第一大服务贸易逆差来源地,逆差达523亿美元。与“一带一路”沿线市场服务进出口额合计1222亿美元,占比提高了3.4个百分点;其中服务出口额占比达21.5%,比2015年提高11个百分点。 从结构上看广告服务、维修服务、金融服务等高附加值服务出口增幅分别达到47%、48%、50%。从地域上看,15个试点地区的服务贸易年增速均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大部分超过了20%,全国占比则达到50.8%,占据了半壁江山。近年来服务贸易面临的国际形势严峻复杂,2012—2015年,全球服务出口年均增速仅2.2%。2016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上海等15个省市(区域)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发布了《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面向15个试点地区推出了财税支持政策,并启动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设立程序。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商务部将着力推进服务贸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争实现服务贸易增速高于全球的目标。既要加快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又要加快设立300亿元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着力扩大技术、文化、服务外包、中医药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出口。 来源:国际商报
    02-28

    2017

  • 【高层声音】出任部长后的第一次公开发声

            2017年2月27日,商务部在京召开全国外资工作会议。商务部部长钟山出席会议并讲话,副部长王受文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总结引进外资、自贸试验区建设等工作,研究分析当前外资形势,部署2017年工作。钟山指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商务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培育巩固引进外资新优势,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全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两次扩充布局,向全国复制推广了114项创新成果。外资管理体制实现了由“逐案审批”向负面清单管理的重大变革,外资行业准入限制大幅放宽,内陆沿边开放持续推进,国家级经开区、边合区等开放平台建设迈上新台阶。利用外资实现了稳中有进,四年来,全国累计实际引进外资4894.2亿美元,高技术行业引进外资年均增长11.7%。外商投资企业以不足全国各类企业总量的3%,创造了我国近一半的对外贸易、1/5的财政税收、1/7的城镇就业,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也为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作出重要贡献。钟山强调        做好当前外资工作,必须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必须把行动和工作重点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更加积极主动加强引进外资工作,更好发挥外资企业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钟山要求        2017年,全国商务系统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更加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利用外资“三个不会变”的重要思想,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着力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等三项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外资产业结构、优化外资区域布局、优化招商引资方式,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担当进取,真抓实干,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实现引进外资稳中有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共129人参加会议。消息来源:服务外包杂志社
    02-28

    2017

  • 全球服务贸易发展未来走势明朗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国际分工深化,全球服务贸易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未来走势也日趋明朗。□ 从服务业的全球分布看,所有收入类别国家服务业在GDP中的占比均有提升       服务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1997年至2014年,所有收入类别国家的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均有提升。其中,高收入国家由69.5%增至73.9%,中高收入国家由48.9%增至56.9%,中等收入国家由48.1%增至55.8%,低收入国家由40.4%增至47.7%。从地域分布看,2014年,除中东和北非地区外,所有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在GDP中的占比均超过50%。□ 从规模与增速看,国际服务贸易以高于GDP和货物贸易的速度增长       在1990年至2013年的24年里,国际服务贸易增速发生了三大变化:一是国际贸易的出口增速超过全球GDP增速;二是服务贸易出口增速超过货物贸易出口增速;三是近10年来,转型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出口增速超过发达国家,其中,转型经济国家出口增速最快。国际服务贸易快速发展,使全球服务贸易规模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05年至2015年,全球服务贸易规模翻一番,接近10万亿美元。2015年,虽然全球贸易增速低于经济增速,且出现13.23%的负增长,但服务贸易增速下滑速度仍低于货物贸易。        在全球价值链的形成中,服务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数据显示,2010年在贸易总出口中,虽然制造业占总出口的71%,服务业占总出口的22%,但按照新的增值贸易统计方法计算,在出口增加值的创造上,服务业(46%)大大高于制造业(43%),出口增加值的几乎一半(46%)来自服务业。服务贸易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驱动力。□ 从国家分布看,发展中国家是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新生力量       近10年来,全球服务贸易的国家分布出现了三大变化:一是发展中国家打破了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主导国际服务贸易的利益格局,不仅在全球服务贸易出口中的占比突破了30%,而且在旅游、建筑、运输服务、其他商业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五大产业出口中占比接近或超过40%。二是世界前两大发展中国家中国和印度已经跻身于全球十大服务贸易出口国行列。其中,2015年中国仅次于美国,成为全球第二大服务贸易国。三是转型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服务贸易增长的贡献度增大。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额在全球占比达到了36%。□ 从产业分布看,新兴服务将成为未来服务贸易新的增长点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数据显示,2005年至2015年,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出现了三个变化:一是在服务贸易四大类统计中,运输、旅游两项传统服务的出口比重下降,由2000年的占比超过一半下降到2015年的43.7%,而包括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新兴服务在内的其他服务在出口中占比提高,由2005年的48.97%提高到2015年的53.19%,占服务贸易出口的一半以上。二是在其他服务出口中,其他商业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的占比明显提高。2015年,其他商业服务占比最高,由2005年的19.36%增至2015年的21.25%;其次是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占比由7.78%增至9.79%;再次是金融服务,占比由8.07%增至8.63%。三是计算机与信息服务、通信服务、技术服务等新兴服务增速较快,正在成为未来国际服务贸易新的增长点。其中,计算机与信息服务增速最快,2005年至2013年,平均年增速为14%。□ 从区域分布看,全球约70%的服务贸易进出口市场集中在欧洲和亚洲       在国际服务贸易规模的区域分布上,欧洲、亚洲是全球第一和第二大服务贸易进出口市场,2015年两大区域在全球服务贸易出口市场的占比为73.6%,在服务贸易进口市场中占比74.2%。在国际服务贸易产业的区域分布上,2015年欧洲在与生产相关的服务、运输、旅游、保险和养老服务、金融、电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出口中全球占比最高。特别是在保险和养老服务、金融、电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服务方面,欧洲占据绝对优势,出口超过全球一半以上。亚洲在建设服务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出口超过全球一半。北美则在技术服务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从国际收支分布看,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中占据比较优势       总体来看,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中占据优势,发展中国家在货物贸易中占据优势。1996年至2013年,在服务贸易上,发达国家顺差,发展中国家逆差;在货物贸易上,发达国家逆差,发展中国家顺差。而从近10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收支的走势看,发达国家服务贸易顺差额逐年扩大,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逆差额逐年扩大,双方的比较优势差异有扩大的趋势。美国是全球第一大服务贸易顺差国,中国是全球第一大服务贸易逆差国。□ 从限制手段看,外资所有权和其他市场准入限制是主要手段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分为五大类:外资所有权和其他市场准入限制、人员流动限制、其他歧视性措施和国际标准、竞争和国有化要求、监管透明度和管理要求。服务业行业特点不同,各国限制服务贸易的手段和重点也不同。        从国际服务贸易限制的主要手段看,201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显示,在18个行业中,外资所有权和其他市场准入限制是各国实行服务贸易限制的主要手段,主要分布在电视广播、海运、公路运输、保险、分销、电影、快递、商业银行、会计、空运等行业;人员流动限制是法律、工程和设计三大行业服务贸易限制的主要手段;其他歧视性措施和国际标准是建筑服务贸易限制的主要手段;竞争和国有化要求是音像、电信、铁路运输三大行业服务贸易限制的主要手段;监管透明度和管理要求是计算机行业服务贸易限制的主要手段。□ 从各国监管看,全球性规制协调和规制合作将推动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政策       与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不同,由于服务贸易的无形性,无法通过关境交易,一国国内规制或者说服务贸易的政府监管成为影响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近年来信息技术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深化引发的规制缺位、规制壁垒也对现行国内规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并对开展全球性的规制协调和规制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确保一国为实现国内政策目标实施的服务业监管措施不会造成服务贸易壁垒,推动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近年来,WTO一直致力于构筑新的服务贸易监管国际框架。可以预见,在WTO框架下,未来国内规制改革将在明确国内监管的形式、透明度、必要性测试、国际标准、规制协调等方面出现新的变化。在全球价值链生产的国际背景下,改革和完善国内监管体制、促使国内监管与国际规制协调正在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课题。□ 从贸易规则看,全球将迎新一轮服务贸易自由化浪潮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谈判是由美国、澳大利亚倡议实行的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美欧积极推动TISA谈判,旨在促使TISA诸边谈判协议与WTO多边谈判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兼容。新的服务贸易谈判将覆盖所有的服务部门,包括金融服务、ICT服务(包括电信和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海运服务、空运服务、快递服务、能源服务、商人临时进入、政府采购、国内管制的新规则等。随着国际社会对服务贸易认识的深化,WTO成员也对在扩大市场准入、完善国内规制,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等方面推动全球服务贸易多边谈判显示了浓厚的兴趣。预计随着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推进和TISA的进展,全球将迎来新一轮服务贸易自由化浪潮。□ 从发展趋势看,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协同发展将促使全球服务贸易发展进入新时代       信息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三大产业间的传统界限,出现了服务业制造化和制造业服务化的产业融合发展新趋势。与此同时,全球价值链生产引发的中间产品贸易的增加也表明,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两者并非分离,而是彼此互动共生,有机地融为一体。2017年WTO最新研究显示:运输、物流、分销为货物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设施;服务使全球价值链生产成为可能,如果没有跨境服务,就不可能有效地协调跨境生产,有效服务是提升制造业产品出口的决定性因素;服务贸易在数字经济时代将发挥重要作用。德国相关研究也认为,如果成功地将基于网络的服务整合进工业4.0,将极大发挥制造业的创新潜力。这意味着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将促使全球服务贸易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来源: 中国经济网
    02-21

    2017

  • 300亿!我国服务贸易领域首个政府引导基金正浮出水面

    我国服务贸易领域首个政府引导基金正浮出水面。从业内获悉,财政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正在酝酿服务贸易发展专项引导基金,以扶持服务贸易发展,引导服务出口。该引导基金由财政部联合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预计中央财政出资50亿元,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基金规模达约300亿元。        据经济参考报2月17日报道,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说,政府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母基金,下设若干子基金,子基金采取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设立。这种方式克服了之前无偿式财政支出方式的缺点,可以激发社会资本的活力。        商务部研究院服务贸易研究所副所长李俊表示,这应该是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首支引导基金。在他看来,以引导基金的方式扶持服务贸易发展,可以起到两方面明显效果:        一是以少量财政资金投入,撬动金融机构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加入,从而扩大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资金规模。财政资金毕竟是有限的,通过设立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就会更大。        二是有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的加入,基金运作的市场化属性就更强一些,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更高一些。        据了解,近年来,比起增速下滑的货物贸易,我国服务贸易增长势头很强劲。商务部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5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从3624亿美元增至7130亿美元,年均增长14.5%,为同期世界服务进出口平均增速的2倍。        2016年1至10月,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4291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其中,服务出口和进口分别同比增长3.6%和23.7%。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比重持续攀升,2016年1至10月占比达18%,较2015年提高2.6个百分点。这些数据都显示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巨大动能和潜力。        从全球趋势来看,也是如此。2008年至2014年,全球服务贸易的年均增速比货物贸易大约高出1倍。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表示,在经济全球化新变局下,我国实行自由贸易战略,重点在服务贸易。由以货物贸易为主转向以服务贸易为重点,是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趋势。        不过,迟福林也指出,2015年我国服务贸易占比与全球平均水平约差8个百分点,比发达国家差10个百分点以上,尽管2016年占比提升约3个百分点,但仍然有明显差距。        “我国服务贸易占外贸比重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2%,其中服务出口占全球比重仅6%,远远低于美国。”李俊指出,一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虽然增速比较快,但总体滞后于货物贸易,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短板”。        此外,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结构也存在扭曲:一是逆差长期存在,二是从出口来看,旅行(旅游和留学等)出口占比达到约一半,其他行业潜力仍有待开发。“从全球来看,旅行虽然也是服务贸易第一大行业,但占比也没有超过25%。”李俊指出,尽快实现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十分必要。这既符合全球经济服务化发展趋势,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制造业的升级发展。        基于此,服务贸易近年来开始步入政策的密集发布期。去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将超过1万亿美元,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的比重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的全球占比逐年提高。随后,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天津、上海等15个省市(区域)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为期2年。        据了解,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成效初步显现。商务部已经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并积极推动财政、税收、金融、基金、便利化等5个方面保障政策的出台。去年底今年初,商务部先后组织两次试点情况调研,目前,正抓紧研究制订《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展望今年服务贸易发展形势,李俊表示,尽管已经出了不少政策,但是个别政策在有些地方还没有落地到位,今年服务贸易的重点将是政策的落地、执行、评估、总结,通过解决问题使政策效果更好。“总体上是强化已有政策的落地执行和推广,让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去年出台的多项政策将会在今年看到效果,再加上政府引导基金从资金层面的配套,无疑,今年服务贸易发展会迎来政策红利的密集释放。”        来源:中国证券网
    02-20

    2017

  • 《信息产业发展指南》解读:关键应用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

    随着两化深度融合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程深入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已渗透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领域。企业需要深化业务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决策水平,政府需要持续深化电子政务应用,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应用软件和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的需求不断提升。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我国在电信、能源、金融、交通、医疗地理信息等关键领域应用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方面已经取得良好进展。 重点行业领域应用取得明显突破。智能电网调度控制系统、大型枢纽机场行李分拣系统、千万吨级炼油控制系统等重大应用跨入世界先进行列。在电力系统建设方面,我国电网调度系统D5000已在全国32个省级以上调度控制中心和59地市调度控制中心部署运行,可以支持全世界结构最复杂、运行电压等级最高、用电量最大的电网安全运行。 新兴技术融合发展进程进一步加快。随着以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关键应用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商专注自身优势领域的同时,亟须结合新兴技术支撑自身业务发展,开放合作成为产业主要趋势。与此同时,信息技术产业的竞争正从单一企业竞争演进到以聚合生态体系协同效应的全产业链竞争,生态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凸显。 业务多元化发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关键应用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商业务向细分化、多样化方向发展,促使新产品、新业态大量涌现,进而创造新的市场空间,带动产业升级优化。云计算、大数据、社交服务以及移动支付成为产业关键增长领域。初创企业产品创新同样活跃。     二、存在问题   一是行业整体面临较大转型升级压力。我国关键应用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商依然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市场竞争加剧进一步压缩企业利润。同时,行业人力成本上升明显加快。二是由于业务长期集中在集成实施阶段,对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的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没有清晰的认识。企业在转型初期也面临着利润下降、研发投入高、短期内难以获得明显成效的挑战。三是信息化正走向深化、融合、升级的阶段,再加上企业组织结构、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的多样化,使得各领域对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和数据处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许多新的需求。     三、“十三五”发展的方向及重点   一是着力发展基于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计算框架和应用场景的软件平台和应用系统。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发展面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计算环境的关键应用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培育支撑“互联网+”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 二是集中突破一批重点应用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深化普及应用。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对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健康、地理信息等领域开展应用解决方案研发、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与传统行业企业深入合作,加快能源、金融、物流、数字内容等软件及解决方案发展和应用,培育一批综合性解决方案提供商。 三是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应用试点示范。面向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便民服务、高效物流、便捷交通、绿色生态等领域,支持需求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围绕不同行业领域的关键环节和核心业务流程,开展一批软件支撑“互联网+”试点示范,探索和总结有效经验与模式。 消息来源:软件和服务外包资讯
    02-15

    2017

  • 『报告』IDC:2020年全球IT开支增长3% 金融服务和制造业领跑

            2017年全球IT产品及服务收入预计将达到2.4万亿,相比2016年增长3.5%。根据IDC最新发布的“全球半年度IT开支指南:行业及公司规模”,IDC预计到2020年全球IT开支将增长到超过2.65万亿,这意味着在2015年到2020年预测期内的复合年增长率为3.3%。         金融服务(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服务)以及制造业(离散制造和流程制造)仍将继续领跑IT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开支。在预测期内这两个行业将占到所有IT收入的大约30%,因为这些行业通过投资IT技术来推进他们的数字化转型。电信和专业服务、联邦/中央政府也将成为IT产品和服务的最大采购者。在预测期内开支增长最快的行业将是专业服务、医疗、银行业,并将在2018年赶超离散制造业成为整体支出第二大行业。         与此同时,所有技术收入中有超过20%将来自于消费者采购,但是消费者开支在预测期内接近平稳,年复合增长率大约为0.3%,因为优先项目从设备转向了软件,用于安全、内容管理和文件共享等方面。         “消费者对移动设备和PC的开支将继续拖累整个IT行业,但是企业和公共领域的开支已经显现出改善的迹象。巨大的增长空间已经出现,例如金融服务该公司和公共机构对数据分析软件的投资,或者电信和银行对IT服务的支出。政府支出稳定,包括Chromebook在内的笔记本出货量在教育市场呈现大幅增长。商用平板电脑开支出现双位数增长,这将推动今年整个平板电脑市场恢复增长,尽管消费者产品销售持续下滑。这些对于IT厂商来说是以行业为驱动的机遇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即使全球经济仍然波动,”IDC消费者洞察和分析副总裁Stephen Minton表示         从地域来看,北美(美国和加拿大)将是IT产品和服务的最大市场,在预测期内将创造超过40%的收入。西欧将在全球IT收入中占比超过20%,亚太(不包括日本)则略低于20%。呈现高速增长的地区将包括拉丁美洲(年复合增长率为5.3%)、亚太(不包括日本,年复合增长率为4%)和美国(年复合增长率为4%)。         今年美国的IT开支预计将达到9200亿美元,到2020年将突破1万亿大关。像应用开发和部署以及以项目为主导的服务将是2017年最大的开支项目(2750亿美元),同时软件采购将呈现显著的增长(年复合增长率为7.9%),到2020年将成为最大的开支项目。企业服务在预测期内还将保持健康的增长(年复合增长率为6%),硬件采购将持平(复合年增长率为0.5%)。         “随着我们进入后EHR时代,我们看到美国医疗提供商IT开支在恢复增长,同时多样化的创新专业服务行业预计将在预测期内呈现最高速的增长。熟悉掌握技术的人才加上基于信息的业务,可以实现IT多方面的可能性。IT投资将用于实现与产品和服务差异化相关的目标,改善客户满意度,以及提高收入,”IDC客户洞察和分析项目总监Jessica Goepfert表示。         在公司规模方面,全球IT开支中有超过45%将来自于非常大型的企业(超过1000名员工),而小型办公类别(1-9名员工)将在预测期内占大约1/4的IT开支。开支增长将平均分布在中型企业(100-499名员工)、大型(500-999名员工)和非常大型的企业,年复合增长率为4.3%。         “全球中小企业软件开支将在2018年超过硬件开支,从而改变传统IT的消费习惯。更为成熟的中小企业已经意识到将软件投资与业务流程相关联的价值,我们预测到预测期末期,我们预计大多数中型企业将拥抱数字化转型的道路,”IDC客户洞察和分析副总裁Christopher Chute表示。         “改变中小企业对技术投资重要性的态度超越了公司规模和地域。处于发展中地区的中小企业和发展地区一样对利用技术感兴趣。这位开支增长提供了平台,特别是中型企业,”IDC中小企业研究项目副总裁Raymond Boggs表示。         消息来源:ZD至顶网
    02-10

    2017

  • 扩散 | 速来报名!成都市服务贸易专项资金专家库征集中

      成都市服务贸易专项资金专家库 开始征集啦! 如果你, 对服务贸易领域非常熟悉。 不要犹豫了!!赶紧看过来!! 成都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征集建立成都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建〔2016〕105号)文件要求,提高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专项资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经研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建立专项资金专家库,并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集目的 建立专项资金专家库,旨在充分发挥专家在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实践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专家库主要用于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评估、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等方面工作。 二、征集方式 本次专家征集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定向邀请三种方式。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均可向市商务委进行推荐;符合征集条件,在所任职领域理论素养、专业素质、实操经验等特别突出的专家,也可通过自荐报名;市商务委相关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定向邀请有关专家。 三、专家来源、领域 本次征集专家须为中国大陆公民,应主要来源于成都市辖区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企业。 本次征集专家方向主要为服务贸易等现代服务业领域。 四、专家条件 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工作严谨、认真,坚持原则,能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参与评估、评审及验收活动,能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熟悉计算机操作。 根据专家来源不同,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任职的,应具有副高级(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 (二)在政府机关任职的,应担任职能部门相关处室副处级以上职务,并从事该行业工作3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 (三)在行业协会任职的,应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并从事本行业工作3年以上。 (三)在专业服务机构任职的,应担任项目负责人及以上职务,并从事专业服务工作3年以上。财务审计专家还应具备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在企业任职的,应具有副高级(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企业中层以上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五、征集程序 (一)征集时间:符合条件的专家或推荐单位应于2017年2月20日以前(以收件日期为准)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成都服务贸易协会或市商务委相关处室。 具体联系方式为: 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      028-61883743 成都服务贸易协会          028-85332682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成都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推荐(登记)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复印件、执业资格复印件、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等。自荐专家和推荐单位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客观描述专家的专业能力。 (三)职能分工:市商务委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专家库建设的统筹与协调工作,相关处室负责分管领域内专家审核与入库工作,并于2017年3月10日前完成专家的审核与入库。 六、专家库运用 (一)专家库建成后,相关方选择专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库内专家。 (二)经确定的成都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名单将以一定形式予以公布。根据“能进能出”的原则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增补。 (三)专家资格一般为2年,续任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再续任则专家资格自动失效。   成都市商务委员会 2017年02月09日 附件:成都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推荐(登记)表 消息来源:成都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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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好文】应收账款质押必须注意的10大问题+10个建议

          融资租赁或其他经济活动中,应收账款质押是经常出现的一种担保措施。应收账款质押资金盘活快、操作简便、接受程度高,但同时,法律关系复杂、规则薄弱、盲点较多。可以说,既寄托了很多期望,又发育不完善,有很多亟待讨论的问题。应收账款的本质是什么?从法律性质来看,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和收取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债权,是一种付款请求权。因此,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物是一种权利,是债权,一种请求给付的权利。应收账款质押涉及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人)、次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三方,对于其中容易认识模糊的问题,我们一一展开讨论。        一、适格应收账款的构成要件以及不适于质押登记的类型?        一般来讲,权利质押的标的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是财产权,基于人身关系的抚养费、赡养费、继承费,以及基于人格权、生命权、名誉权被侵害所应获得的赔偿,均应排除在外;二是适于设质的权利,按照物权法定的基本法则,设质的权利应当符合《物权法》规定的范围,适于出质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准物权,包括采矿权、捕捞权等不能成为质权客体;三是须有可转让性,可转让性主要包括:可转让,如专利权;可兑现,如票据、仓单等;可使用,如知识产权;可转变,如提单等;养老金、抚恤金、退休金请求权等基于自身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或者依法、依约不能转让的权利,均应排除在外。 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应收账款质押在符合上述要件的基础上,还需属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根据《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至少应具备以下特点之一:一是基础法律关系成就。如销售、服务、出租产生的债权。基础法律关系未成就的款项,如企业、商场、个体工商户、未来的营业收入,不能作为质押标的。二是稳定且高度可预见。即使基础关系未成就,也应属于基于行政授权等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的事项,如收费权等,收益稳定、可预见,具有一定垄断性,只要权利不到期,无需刻意商业经营、营销,自然会产生现金流,再如学生公寓收费权、景区收入等。由此,企业经营权以及各种特许经营权,虽然可能产生预期收益,但在签订相应合同前,由于尚不具备稳定、可预期的特点,即使努力经营也未必能转化成现金流,所以也不能成为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 建议:严格把握“物权法定”的原则,参照“法无规定即禁止”的法理,对于不属于或不符合《办法》规定范围的事项,一律不能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标的。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审查要点有哪些,通知次债务人是否为必要审查动作? 设立质押担保前,除对次债务人的资信及其负债等信用情况进行必要调查评估外,对应收账款还需做哪些法律审查?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合法性。审查应收账款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存在明显的可撤销、可变更,被认定为无效或解除的情形;二是特定性。能够确定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履行情况、合同编号等基础信息。三是真实性。审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真实性;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剩余应收账款金额有多少;四是有效性。调查、评估基础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限制转让、影响质权实现、债权追索的条款或风险;是否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或风险;是否存在在先质押。 通知次债务人并由其出具确认书是否属于法律审查的必要动作?从质权生效的角度来看,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应收账款质押采“无需通知次债务人”的出质模式,质权的设立、生效,不以通知次债务人为要件。但是,从质权行使和保全的层面来看,不通知次债务人,不由其进行确认,很容易导致:一是“谨慎注意”风险。虽然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存在,但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其具体履行情况如何,是否存在提前清偿、中止、解除等情况,剩余债权的具体金额,只有通过次债务人的确认才能充分了解。也只有由其进行确认,才能说质权人尽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二是“善意清偿”风险,即:次债务人不知道出质情况,直接向出质人清偿的,清偿部分的债权,应收账款随之消灭。次债务人若擅自转移,不用于清偿债务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该部分权益无从保护。 建议:通知次债务人,并取得其对应收账款即时履行情况的确认。同时,设置监管账户,通知其将应收账款支付至该账户。 三、从操作层面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存在哪些普遍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具有“设权”的作用,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不具备优先受偿权利,意义重大。但同时,由于《办法》仅要求质权人单方在登记系统中做概括性描述,没有对应收账款债务人信息的登记作出要求,应收账款的期限及诉讼时效等也没有列入登记内容之中,对应收账款的描述缺乏规范性指引,导致应收账款登记一定程度上存在混乱情况。 这种混乱情况,首先反映在对应收赃款质押登记重要性的认识上。实践中,很多质权人都或多或少存在不重视的情绪。当然,这种不重视也是有缘由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属于“单方登记”,登记的真实性、内容、是否终止等,始终由质权人“控制”。登记机构不做审查,出质人、次债务人无法干涉。权利来的太容易,登记又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一定程度上,导致质权人产生随意心理和怠慢情绪,不能充分意识到登记的物权设立和公示作用,登记时不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甚至认为登记可有可无。 第二位的问题存于操作层面,表现在: 一是未按《办法》要求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了需要登记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等,基本信息和登记期限较少出现问题,应收账款描述则五花八门,与应收账款无法实现明确对应。第十条同时规定,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即《质押合同》)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抽样调查发现,存在仅登记出质人与次债务人的基础合同,而未将《质押合同》进行登记的情况,此外也存在登记了 《质押合同》,而未登记其《权利清单》的情况。 二是登记内容不特定,无法锁定应收账款情况。不特定的原因可能是大意,如未登记质押的金额、内容、期限等;也可能是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就未做明确约定。来看一则案例,在江苏高院判决不支持银行对应收赃款质押权的案件中,其核心理由之一是“合同附件中的质押物清单上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名称、权利证书编号、金额、期限等内容均为空白。在银行不能进一步举证证实其所享有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权利内容要素的情形下,其主张对次债务人出质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难看出,应收账款特定化是法院判断应收账款质押是否存在、设立的基本依据。 建议: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和质押合同约定进行登记,发现错误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四、50亿元应收账款,能否分成20亿、30亿或其他比例分别进行质押登记? 这是一个非常具有迷惑性的问题,乍一看,似乎有道理,尤其是从出质人的角度来看,其应收账款若远远高于对质权人的债权,全部质押难免心有不甘。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究竟该如何认识这一问题。 首先,看法律规定。根据《办法》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同一”应收账款是指什么?根据应收账款的涵义,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同一”性主要体现在,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律基础、合同或事实产生。也即,基于同一合同或收费权等产生的债权,只能全部质押给同一质权人,在后登记的质权人,只能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顺位获得清偿。 其次,看物权法定。按照物权法定的基本法理,应收账款质押的优先性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当事人不能意定创设。当事人约定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不产生物权的效力和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也即,即使当事人约定,50亿按照20亿、30亿的比例分别担保不同债权,但是按照物权法和前述法律规定,依然只能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顺次获得清偿。 再次,看实践操作。如果将50亿按照20亿、30亿的比例分别设置质权,也即同一应收账款上存在两个可以同时获得清偿的质权的,客观上,这些债权只能按照比例清偿,这必将导致清偿的混乱和物权优先性的架空。同时,应收账款作为一个整体的质押,可以类比其他担保物权的质抵押登记操作。比如,房地产抵押借款中的抵押登记,价值500万的房地产,可能抵押担保100万、200万、50万等价值不同的债权,很显然,该等债权在清偿时,只能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而非金额比例。 建议:“质押财产价值”一栏,应载明经次债务人确认的基础合同的全部剩余应收账款金额。 五、约定“应收账款收取后直接用于归还质权人主债务的”,是否构成流质条款? 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质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的条款,该条款因违反担保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定为无效。《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无论是否出现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情况的,约定“应收账款收取后直接用于归还质权人主债务的”,是否构成流质?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从应收账款质押的本质来看。质押的标的物是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请求权。一旦次债务人清偿部分债务,该部分对应的应收账款消失,对应的质押标的不复存在,也即流质条款无从谈起。同时,补充一句题外话,对于归还后应收账款减少的,质权人可以要求行使质权。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其次,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来看。质权人不选择行使质权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作为一种金钱债权,应收账款提前偿还的部分,实际上是对应债权也即质押标的物的替代物或等价物。应收账款质押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其优先性也应及于应收账款的等价物或替代物。因此,约定直接用于归还主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和精神,不妨碍市场秩序,而且从方便的角度来看,也更有利于促进交易。 第三,该约定的性质。按照前述物上代位性的思路主张的好处在于,质权人能够确保对已收取金钱部分的优先权。然而,这是从物权的思路来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应收账款质押未做登记或登记无效的,从债权的角度来看,又该如何认识?这就需要看该条款出现在三方协议还是双方协议中,如果“应收账款收取后直接用于归还质权人主债务”的约定,出现在出质人、质权人、次债务人的三方协议中,该条款相当于“封闭回款协议”,次债务人的还款直接汇至指定账户,用于归还出质人债务,次债务人未按此偿还的,直接向质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现在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双方约定中,则构成涉他合同,次债务人未还款至指定账户的,不向质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相应违约责任由出质人承担。 建议: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收账款收取后直接用于归还质权人主债务”条款,并通知次债务人。将应收账款作为主债务的还款来源之一,上策为签订三方协议,对还款账号等进行监管,并约定:次债务人的还款,符合一定条件的,质权人可以直接划转;中策为将相应条款书面通知次债务人,由其进行书面确认。 六、应收账款质押优先权如何实现,尤其收费权质押? 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一般来说,质权的实现,需要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按照上述方式实现,并无异议。而对于权利质押,尤其天然具有金钱给付属性的应收账款质押,再行采取折价、拍卖、变卖方式折现受偿,似有画蛇添足之嫌,也无谓耗费了司法和社会资源,增加了时间成本和担保风险。 那么,在应收账款质押优先权的实现上,质权人能否直接向次债务人收取应收账款?在特许经营权这一未来应收账款质押问题上,最高法院2015年11月26日公布的53号案例给出了肯定答案。按照该案例的判决: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质权人)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应由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该污水处理服务费行使优先受偿权。 对于如此判决的理由,案例在“关于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权实现方式问题”中做出如下阐述: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具体规定权利质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仅就质权的实现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即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属于将来金钱债权,质权人可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收取金钱并对该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故无需采取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况且收益权均附有一定之负担,且其经营主体具有特定性,故依其性质亦不宜拍卖、变卖。因此,原告请求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项下的质物予以拍卖、变卖并行使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此外,该案例在裁判要点中也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 而对于“依性质不宜”的内涵,案例未作说明。结合案例精神、特许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应包括:一是基于行政许可或授权产生,具有法定性。基于政府行政许可或授权产生,是法定财产权利,权利主体、收费标准、年限等具备特殊标准和要求。二是相对确定的未来债权。虽然是未来债权,但具有天然垄断特征,未来实现无须特别经营,具备了经营权即可相对确定的现金流。三是拍卖等受到限制。拍卖、变卖、折价等需要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或同意,符合特定条件方可。对照上述标准,作为未来债权,《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收费权也应属于该等范围。 进一步分析,《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普通应收账款呢?从程序上看,质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主张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至于主张权利的方式和范围,是否包括要求其直接向质权人清偿等,法律未作规定。从实体上看,翻阅各地应收账款质押实现的判决,主要类型有:一是,“较多”未明确实现方式,只判决以质押的应收账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质权人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次之”按照动产质押实现的方式,判决拍卖、变卖等;三是,“较少”判决可以直接代位收取应收账款。 建议:综上,对于未来应收账款质押,包括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可以按照53号案例的思路主张优先权;对于普通应收账款,在质押合同中,可以按照本文第五项探讨中的思路和建议予以解决。 七、 对质权人的抗辩通常有哪些典型类型? 质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行使质权的,出质人或次债务人的抗辩通常有:一是不真实。质押标的基础交易不存在;基础合同或债权文书系伪造;应收账款已获得清偿。二是不可出质,质押标的不符合财产性、可转让性、适于设质等特征。三是未特定化,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名称、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及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未明确、具体和固定化,登记瑕疵。四是履行抗辩权。基础合同约定出质人在先履行合同义务而未获履行;履行瑕疵;超过诉讼时效,等等。就典型案例来看,有些质权人获得了法院支持,有些则没有。 其一,基础合同不真实。基础合同系出质人与次债务人签订,质权人通常只能通过基础合同、次债务人书面确认的方式来审查其确切情况,但这些书面文件极易造假。在湖北省(2016)鄂民终28号案件中,质权人提供《铁精矿供矿合同》、《结算表》、《应收账款质押通知确认书》、《询证函》等,证明应收账款存在,但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通过肉眼比对,即可发现相关用章与合法用章字序相反,中心图样不一致。在此前提下,质权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基础合同的真实性,未申请法院对印章及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真实性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基础合同关系不真实,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无效。 其二,债权特定问题。常见的为应收账款质押金额未确定、无法确定等。如最高法院(2012)民申字第1019号案件,各方约定“在下列条件同时具备时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管理人将依法指示重整后的企业按重整计划内容对金源公司实际可清偿部分金额划付贵行指定账户……”,次债务人据此认为应收账款金额并未确定。法院认为,依据上述约定和相关证据,次债务人并未明确同意或认可以质权人设定的应收账款质权的数额来履行划付款的义务,本案应以“按重整计划内容对金源公司实际可清偿部分金额”即真实债务数额为依据确定。 其三,登记问题。由于登记完全由质权人掌握和控制,一旦出现瑕疵,容易导致次债务人等对登记效力的抗辩。如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2387号案件,在登记问题上,被告提出两项抗辩,一是登记的主体错误。对此,法院认为,关于质权主体问题,本案质权在征信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即产生了公示效力,虽然登记的质权主体是昆仑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实际的质权主体昆仑银行西安分行有一定出入,但后者是前者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二审阶段的回函意见,也足以说明本案质权主体的出入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公示效力;二是,应收账款债权未达到可识别程度。对此,法院认为,出质人与合同相对人(次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债权均予以认可,作为质权标的的应收账款债权明确、特定,虽然登记时合同编号有重复,但不影响对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权的识别,不能因此否认质押合同的效力。 建议:对次债务人可能产生抗辩的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由次债务人书面证明应收账款无瑕疵,并明确即时应收账款金额,同时,关注印章的真实性和登记的准确性。 八、作为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有哪些先天缺陷? 在应收账款适格、质押合法有效、前述抗辩均不成立的前提下,应收账款优先权的行使还会受到哪些先天限制?解决这一问题,有助于了解应收账款质押的基因缺陷。 应收账款质押的先天限制主要有: 一是基础合同效力瑕疵。应收账款出质后,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并未做限定。而实际上,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评价等,合同签署生效后发现效力瑕疵,并被否定性评价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基础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不可抗力、重大情势变更,被认定为重大误解、欺诈,或合同解除权被激活等,导致基础合同被变更、撤销、认定为无效或解除的,应收账款也即无所依托,应收账款质押亦失去效力。基础合同出现上述效力瑕疵的,通常导致质押合同因无法履行而解除。此时,对于质押合同解除后质权人的损失,只能按照过错程度由各方承担。 二是次债务人破产的。出质人破产的,质权人有权对应收账款行使别除权,要求优先受偿。但是,质权人的优先权仅针对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对于次债务人破产的,由于其并非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故质权人不能向其主张优先受偿,即其不能优先于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次债务人破产的,出质人可以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程序,质权人对出质人由此获得清偿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次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质权人并无优先权。对于破产清算后未获得清偿的应收账款,质权人对出质人(债务人)仅享有一般债权,而无优先权。 三是次债务人自行清偿的。按照我国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无需通知次债务人”的模式,出质人将应收账款出质时无需向次债务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次债务人清偿应付账款时不知道该质行为的,清偿行为为善意,应收账款质押标的随清偿消灭,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的质权及优先权消失;即使次债务人知晓质押事实,或同时各方签订“封闭回款协议”(该协议仅产生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的优先性),如果次债务人仍强行向次债务人还款,最理想的情况,质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主张“封闭回款协议”下的的违约责任(如有),或财产损害侵权责任,最终形成的,都是质权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而从出质人的角度来看,因为次债务人的清偿,其获得了应收账款的代位资金。虽然,对此,质权人有优先权,但是,由于货币的高度流通性、混同性,实际上该资金很难控制。 四是应收账款的实现风险。应收账款的担保能力,取决于次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誉程度,如果其还款能力较弱、信誉较差,甚至出现经营不善等情况,担保作用势必大幅下降。同时,如果出质人抛弃、转让且被善意取得、擅自受领清偿、怠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或代位权、撤销权等,导致应收账款无法实现的,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作用也将无所凭借。 建议:关注和审查出质人、次债务人的信用状况,通过中登网、裁判文书网、征信、执行等信息和网络,综合判断其履约能力、诚信情况等。同时,在“封闭回款协议”设置次债务人未按约还款违约金等。 九、主债权晚于应收账款到期时的处理? 对于主债权与应收账款同时到期的,自不必多论;对于主债权先于应收账款到期的,待应收账款到期后,质权人可以就应收账款行使质权,主张优先受偿;对于主债权晚于应收账款到期的,质权人能否直接对次债务人归还的应收账款行使优先权?我国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实践中,也素有争议。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质权人可以要求提前受偿或提存担保物权的代位物。由此,亟待明确的问题就变成了,次债务人的归还的款项是否属于应收账款的代位物?对于该问题,本文第五项讨论中已有论及,但比照物权法列举的典型代位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项目——相信还会有人存在疑问。下面,我们做进一步论述: 首先,从涵义上看,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担保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支配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所以,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就移转到了该替代物上。从性质上看,次债务人归还的款项,无疑是质押标的应收账款的替代物。 其次,从立法技术上来看,该条文通过“等”字做了开放式规定。实际上,按照物权法解读,该条是在担保法和司珐解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做的规定。对于国外的立法经验,解读做了进一步列举: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对债务人因其标的物变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应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德国民法典规定,属于抵押权的标的物为土地所有人或自主占有人的利益提交利益时,抵押权扩及于对保险人的债权。因此,不难判断,提前归还的金钱属于应收账款的代位物,符合法律精神,质权人应对此享有优先权。 建议:由于主债权清偿期未届满,为保障权益,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提存。如果质权人希望保留自己的期限利益,可以不立即在代位物上实现担保物权,而等到债权履行期届满,出质人不履行债务时再在代位物上优先受偿。二是设置监管账户。将次债务人提前归还的款项予以监管。三是依法提前受偿。代位物虽说是特定的,但毕竟已经货币化,质权人对其进行控制的可能性降低,其到期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也会降低,为保障债主权得以实现,质权人可以提前在代位物上实现自己的债权。四是约定提前到期。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应收账款归还或提前归还的,主合同提前到期。 十、出质后,次债务人和出质人的债务能否抵销? 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抵销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抵销有两种:一种是法定抵销,一种是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约定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双方协商一致抵销的情况。 出质后,次债务人和出质人的债务能否抵销?从前述规定不难看出,抵销属于当事人的权利。而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出质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互负债务是一种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抵销产生于双方之间,应收账款质押并不当然对该行为产生约束。同时,与应收账款质押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未限制抵销,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行使抵销权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对于质权人来说,应当注意的是,抵销权的行使非常便捷,法定抵销权只需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约定抵销只需要双方合意即可实现。一旦抵销,应收账款也随之消失。 但是,可以抵销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抵销。抵销权的行使是否合法,应当以质押通知次债务人时抵销权是否成立为判断标准。理由在于:通知到达前,次债务人并不知晓质押的存在,质押对应收账款的限制并未及于次债务人。此时,次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清偿和抵销,都属于善意履行合同义务或行使权利的表现,符合诚实信用的一般要求,有助于交易稳定,应属有效。也即,如果成立在出质人和质权人通知之前,应当允许次债务人行使法定抵销权,或与出质人约定抵销。质权人仅可就余额部分行使质权。 进一步讨论,对于次债务人或出质人行使抵销权的,质权人的权利如何救济?可以遵循以下思路:如果发生在通知到达后,质权人可以诉请法院确认该抵销行为无效;发生在通知到达前,质权人则只能依据《物权法》第216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来要求质押人增加相应的担保。由上,也不难看出,通知次债务人对于质权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建议:一是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抵销权的情况。通过出质人、次债务人书面确认“双方相互之间无抵销权”或“无其他债权债务”,或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条款,要求质押人协助、促成或负责取得次债务人对质押人无任何债权,排除抵销权行使。二是对于已存在抵销权的情况。由于抵销权系法定权利,即使次债务人承诺放弃,其后又违背承诺擅自行使的,抵销权仍属有效,质押权人仅可追究其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故,此种情况下,建议设置必要的违约金。 消息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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