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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协会动态
  • 信笺承嘉许,笃行践初心!协会收到成都市商务局感谢信

    信笺承嘉许,笃行践初心!一纸满载肯定与期许的感谢信翩然送达,成都市商务局致函成都服务贸易协会,字里行间饱含诚挚谢意与高度认可。信中明确提及,对协会在 “天府好物行天下 2026 成都都市圈携手出川出海启航行动” 筹备举办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全力支持,以及协调多方资源、运用数字技术打造活动数字发布官,生动立体展现成都都市圈特色产品与产业优势,有效提升活动传播力、感染力,助力活动顺利举办并取得良好推介效果的务实行动与显著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与诚挚致谢。一纸信笺,传递温情;一份致谢,凝聚期许,更彰显着政企同心、携手推动区域开放发展的深厚情谊。成都服务贸易协会对成都市商务局的认可与鼓励致以最诚挚的谢意。未来,成都服务贸易协会将以此次致谢为重要契机,坚守服务产业发展的初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平台优势与政企间桥梁纽带作用,立足自身政策服务、资源共享、全球资源引荐、市场开拓等核心职能,持续深化多方资源联动,创新数字技术在产业服务与品牌推广中的应用。协会将继续深耕服务贸易领域,精准服务全市服务贸易企业发展需求,主动对接成都都市圈区域协同发展部署,以更专业的服务、更务实的举措为成都建设国际门户枢纽和内陆开放高地、拓展全球市场贡献行业力量。
    02-13

    2026

  • 关注 | 商务部:2025年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情况

    2025年,我国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额15495.6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同比下降1.5%; 执行额11688.8亿元,同比增长0.5%。(以美元计,2025年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额2181.8亿美元,执行额1634.3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2.5%和0.5%。)从业务结构看,2025年,我国企业承接离岸信息技术外包(ITO)执行额4627.5亿元,同比下降0.6%;承接离岸业务流程外包(BPO)执行额2052.6亿元,同比增长10.5%;承接离岸知识流程外包(KPO)执行额5008.7亿元,同比下降2%。其中,研发服务和业务运营服务增长较快,执行额分别为1413亿元、1304.6亿元,分别增长7.2%、8.1%。从区域分布看,2025年,全国37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合计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10401.2亿元,同比增长3.1%,占离岸服务外包执行总额的89%。长三角地区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6095亿元,同比下降4.1%。京津冀地区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1228亿元,同比增长11%。中部地区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620亿元,同比增长9%。从国际市场看,2025年,我国离岸服务外包来源地前三位为美国、中国香港、欧盟,执行额分别为2323.7亿、2019.8亿、1499.6亿元,合计占离岸服务外包执行总额的50%。承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合计3211亿元,同比增长3.9%。承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合计3962.2亿元,同比增长5.5%。从企业性质看,2025年,内资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6746.5亿元,同比下降3.9%; 外资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4942.3亿元,同比增长7.2%; 分别占全国的57.7%、42.3%。从吸纳就业看,截至2025年12月底,我国服务外包累计吸纳从业人员1765.5万人,其中大学及以上学历1155.1万人,占65.4%。2025年,服务外包新增从业人员68.9万人,其中大学及以上学历44.3万人,占64.3%。-END-来源:商务部
    02-03

    2026

  • 活动速递| “跨界融合 开放共享”——2026蓉品蓉企出海服务生态大会圆满落幕

          全球化浪潮奔涌向前,新一轮产业变革与开放合作深度交织,“出海” 已成为企业拓展发展纵深、锻造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选择,“共赢” 更是行业协同致远的价值共识。2026年1月26日,“跨界融合 开放共享”——2026蓉品蓉企出海服务生态大会盛大启幕。本次大会由成都市外贸发展协会、成都服务贸易协会、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联合主办,大会深度响应 “蓉品蓉企出海” 战略,以构建全链条服务生态为核心,聚合政企学界顶级智慧、链接全球优质资源,为蓉品蓉企扬帆远航搭建起政策赋能、资源对接、智慧共创的高端平台,为成都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本次大会现场,产业主管部门、外事机构代表,友好商协会同仁,高校专家学者及企业家代表等逾 600 人齐聚一堂,共襄盛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成都服务贸易协会第五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顺利召开,各位理事会成员与会员同仁齐聚一堂,共话发展。大会上,理事长钱胜先生的致辞明确了新一年工作重点与共促产业繁荣的决心;监事长王晓虹女士的202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为协会规范发展筑牢根基、保障会员权益;秘书长曾芸芸女士则全面回顾2025年工作并展望2026年蓝图,让大家对协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充满期待。现场还举行了新晋会员单位授牌仪式,为协会注入新活力。      企业快闪环节,成都音和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创思立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佳海电子有限公司、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四川)有限公司、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轮流进行分享,也为会员间业务对接提供了新思路。部分现场交流图1政企领航:锚定战略坐标,夯实开放根基      成都市商务局相关领导在大会上致辞,立足国家战略与成都定位,紧扣经贸趋势,阐释“蓉品蓉企出海”战略内涵与政策红利。致辞回顾2025年成都外贸在多方协同下的亮眼成效,明确2026年将从深化服务体系、强化产贸联动、拓展新业态、扩大进口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链条出海支持,诚邀各方携手,助力成都迈向开放前沿,共促双向开放。2生态赋能:全链服务筑基,链接全球商机     本次大会以构建全链条出海服务体系为核心,全方位展现了覆盖政策、物流、展会、金融、合规等多领域的立体化支撑网络,让企业出海之路更顺畅、更高效。由成都国际贸易集团重点打造的“蓉品蓉企出川出海综合服务中心线上平台”(www.cdgoglobal.com)正式首发上线,副总经理吴晓星女士从跨境物流整合、海外仓布局、合规服务、金融支持等关键环节,详细拆解全流程服务解决方案,彰显了国企在服务实体经济出海中的责任与担当,为企业出海筑牢全链条服务保障。      精准的展会布局是企业叩开全球市场大门的关键密钥。成都服务贸易协会秘书长曾芸芸女士重磅发布“蓉帆出海 展拓全球——2026 “Go Global”重点展会组展计划”,专项梳理的境外重点展会名录涵盖多个高潜力行业与核心市场,为企业精准对接全球商机、优化参展策略提供权威指引,搭建起蓉品蓉企走向世界的黄金桥梁,助力企业在国际展会舞台上抢占先机。3智慧激荡:解码增长密码,共探出海新径      在思想的交锋与智慧的碰撞中,行业领军者们带来极具实战价值的深度分享,覆盖合规布局、初创破局、跨境电商转型等多个核心维度,为企业出海破解迷局、点亮明灯。成都侨投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CEO欧玲莉女士凭借十七年跨境实战经验,结合最新推出、广受业界好评的《企业出海实战指南》,以“从‘走出去’到‘走对路’——中国企业全球化战略与合规布局”为主题,深度剖析全球化布局中的合规风险与应对策略,为企业筑牢跨境经营的安全防线,提供了可落地、可复制的实战方案。      面对初创品牌出海“从0到1”的突破难题,四川尚易至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枰先生聚焦“初创品牌出海路径探索”,从市场定位、品牌塑造、渠道搭建等核心维度,分享新兴品牌在海外市场破局生长的宝贵经验,干货满满、指导性极强,为初创企业出海指明清晰路径。      当“不确定性”成为跨境电商行业常态,企业如何洞察底层逻辑、开拓新增量?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秘书长吴悦先生以“跨境电商,穿越周期的出海机遇”为主题,系统拆解行业底层逻辑之变,从关税波动、合规深化、模式创新等多个关键维度,解析跨境电商全生命周期发展路径,助力企业锚定确定性增长点,稳健穿越产业周期。4生态联结:战略签约聚力,共启出海新程      在全场嘉宾的共同见证下,“西部跨境电商博览会——出海产业带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正式举行。四川省皮革行业协会、成都电子信息产业生态圈联盟、崇州市家具行业商会代表受邀上台完成签约。作为西部唯一跨境电商主题专业展会,西部跨境电商博览会是链接区域产业、激活跨境生态的核心平台,此次签约实现了跨境电商生态与西部特色产业带的深度绑定,标志着西部产业带协同出海迈入新阶段。5产融协同:创新赋能升级,破解发展瓶颈      企业出海之路,资金融通与模式创新是关键支撑。本次大会聚焦产业与金融的深度协同,邀请行业标杆机构分享前沿解决方案,为企业破解发展瓶颈注入强劲动力。       成都空港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拓展中心总经理谢婷女士带来 “商业保理如何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 主题分享,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解读商业保理在盘活应收账款、优化现金流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为实体经济出海提供了高效的资金解决方案。      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企业出海的必答题,AI 技术更是重塑行业竞争格局的核心力量。卖家精灵产品负责人王浩先生以 “AI 出海进阶:从‘对话框’到‘智能体生态’” 为主题,深度解析 AI 技术在出海全链路中的应用升级,从市场调研、产品研发到运营推广、客户服务,AI 智能体正成为驱动企业全球化发展的战略引擎,为企业降本增效、精准对接全球需求提供全新思路。      金融是外贸稳定发展的 “活水”。招商银行成都分行交易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徐建莉女士带来 “出海无忧,跨境有招” 主题分享,立足外贸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需求,介绍了招商银行在跨境结算、汇率避险、融资支持等领域的创新产品与专业服务,通过定制化金融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应对国际市场波动,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为蓉品蓉企出海筑牢金融保障防线。      本次“跨界融合 开放共享”——2026蓉品蓉企出海服务生态大会不仅搭建了政企学研高效联动对接平台,更构建了覆盖全链条出海服务生态。未来,各方将以本次大会为契机,秉持“跨界融合、开放共享”理念持续深化务实合作,推动更多蓉品蓉企扬帆“出海”,走向全球,共绘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新篇!
    01-27

    2026

  • 资讯| 王文涛:将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完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近期接受专访表示,今年,我国将统筹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全力稳外贸。拓展多元化市场。我们将办好广交会等重要展会,吸引更多海外客商到会采购,加大对企业赴境外参展的支持力度。引导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规范发展。我国已经与30个国家和地区达成23个自贸协定,我们将支持和引导企业用好这些自贸协定,扩大贸易往来。今年,我国还将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完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我们将按照“一业一策”原则,推动出台一批更有含金量的政策措施,加快推动生产性服务出口,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依托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创新优势,扩大研发、设计、咨询、检测、维修等新兴服务出口,来培育外贸新增长点。来源 | 央视新闻声明:除原创内容及特别说明外,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ND ---
    01-21

    2026

  • 资讯| “十五五”,服务外包如何走好高质量发展之路?

    近年来,服务外包产业在促进中国服务贸易均衡发展、提升中国服务业外向型发展水平、助力贸易强国建设等方面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中国服务外包如何走好高质量发展之路?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郑伟表示,随着数字化浪潮的高起,服务外包产业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提升,潜力将进一步激发,具体可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与创新。加快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服务外包业务中的深度应用,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拓展服务领域和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国际认可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机制,打造数字贸易产业集聚区,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培育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积极拓展数字内容制作、编辑、翻译、传播等服务外包业务,满足全球市场对数字内容的需求。二是加快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推广绿色服务理念。在服务外包企业中倡导绿色办公、节能减排,优化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的能效管理,减少碳排放,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向低碳、环保方向发展。发展绿色技术服务外包。支持企业开展能源管理、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绿色技术服务外包业务,助力其他行业的绿色转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支持企业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因素纳入企业决策和运营中,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满足客户对ESG评级的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三是加快推动产业升级与高质量发展。提升离岸信息技术外包(ITO)价值,从传统的软件编程、系统维护等基础服务,向高端软件研发、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等高附加值领域拓展,加强与制造业等其他产业的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离岸业务流程外包(BPO)专业化,推动业务流程外包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提高业务流程的优化设计、运营管理等能力,拓展金融、物流、医疗、人力资源等领域的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加强离岸知识流程外包(KPO)创新,鼓励企业在研发设计、数据分析、知识产权管理等知识流程外包领域加大研发投入和创新力度,提升知识创造和知识管理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知识流程外包企业。四是加快推动国际市场开拓。加强与发达国家的服务外包合作,巩固传统欧美市场;积极拓展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东盟国家、中亚国家、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等新兴市场,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布局市场的能力。积极参与国际服务外包规则制定,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商会等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秩序。鼓励企业通过海外并购、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拓展国际市场份额,提升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交付能力,提升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来源:国际商报
    01-15

    2026

  • 资讯| 2025年1-11月服务贸易发展情况

    2025年1-11月,我国服务贸易稳步增长,服务进出口总额72023.7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7.1%。其中,出口31980.1亿元,增长13.4%;进口40043.6亿元,增长2.5%;服务贸易逆差8063.5亿元,同比减少2796.3亿元。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保持增长。1-11月,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出口27305.7亿元,增长5.6%。其中,其他商业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11776.8亿元、9592.1亿元,增速分别为4.1%、8.3%。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16014.7亿元,增长8.5%;知识密集型服务进口11291亿元,增长1.7%;顺差4723.7亿元,比上年同期扩大1067.4亿元。旅行服务出口高速增长。1-11月,旅行服务增长较快,进出口达19762.7亿元,增长8.2%。其中,出口增长51.3%,进口增长1.9%。本文来源:商务部官网
    01-08

    2026

  • 资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5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5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4183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2484亿元,进口15937亿元,顺差6547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465亿元,进口3298亿元,逆差833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747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641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38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69亿元。按美元计值,2025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516亿美元,进口2711亿美元,顺差805亿美元。(完)(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01-05

    2026

  • 资讯|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全文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2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三条 对外贸易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进贸易强国建设。第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第六条 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制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扩大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优化开放合作环境,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第七条 国家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贸易政策合规机制。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涉及对外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贸易政策合规评估。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第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十一条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个人、组织。第十二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过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第十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第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十六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发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海关凭提交的自动许可证明,办理验放手续。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第十八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的;(六)出口秩序出现严重混乱的;(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的;(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畜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十二)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第十九条 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第二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发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禁止或者限制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出口。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开展加工贸易,进口全部或者部分料件,经加工、装配或者维修后将制成品复出口。国家对加工贸易货物有禁止或者限制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加工贸易禁止、限制类货物目录。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无法复出口的,可以依法转为内销。转为内销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属于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或者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的,应当取得配额证明、许可证或者关税配额证明。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进出口商品的认证、检验、检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管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各种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的;(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的;(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七)其他需要禁止或者限制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的。第三十条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下,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开展国际服务贸易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等措施。第三十三条 国家开展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推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信息平台,提升对外贸易经营者知识产权合规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五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个人、组织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对外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第三十六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配额证明、进出口许可证、关税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二)逃避缴纳出口应征国内环节税,骗取出口退税;(三)走私;(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应当遵守海关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数据安全保护等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四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个人、组织,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国际服务贸易等措施:(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组织的正常交易,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组织合法权益。任何个人、组织不得为规避前款规定措施的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仓储、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支持、协助、便利。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第四十一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与贸易有关的壁垒;(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六)为执行本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第四十二条 启动对外贸易调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第四十三条 有关个人、组织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对外贸易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第四十四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第四十五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第四十六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施。第四十七条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第四十八条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四十九条 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第五十条 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第五十一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有关条约、协定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无法正常运转,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条约、协定目标无法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的解决工作。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开展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政策评估。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调整本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等必要的反规避措施。第五十五条 为应对贸易风险和贸易环境变化的影响,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等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积极开展贸易调整援助工作,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第五十六条 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推动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强化贸易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协同一致。第五十七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完善保险保障措施,促进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第五十八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以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九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综合服务等对外贸易业态和模式创新发展。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第六十条 国家支持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推动和加强信息技术手段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应用,支持电子提单、电子发票等的使用,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国际互认,提升对外贸易数字化、便利化水平。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数字贸易,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完善数字贸易监管举措,推进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快建立绿色贸易体系,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推动与绿色贸易有关的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加强绿色贸易国际合作。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六十三条 国家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指导和帮助对外贸易经营者防范和应对风险,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国家鼓励金融、法律、会计、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网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开展业务、应对风险、维护权益等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第六十四条 国家支持贸易促进平台提升功能和服务水平,以境内外展会、线上贸易平台等方式帮助对外贸易经营者开展对外贸易。国家支持和促进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运输通道体系建设,完善对外贸易物流服务。第六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对外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对外贸易经营者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途径。第六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第六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在监管、融资、外汇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第六十九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对外贸易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适应对外贸易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为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从事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申请,或者撤销已给予其从事其他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的授权。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未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执行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必要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在三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进出口配额或者许可证的申请,或者禁止违法行为人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进出口活动。第七十四条 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或者未执行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必要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国际服务贸易活动。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活动。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与相关境外个人、组织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或者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仓储、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活动。第七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被禁止从事有关对外贸易活动的,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有关禁止决定不予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验放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根据有关禁止决定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和收汇、付汇、跨境人民币结算等资金收付手续。第七十八条 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 对外贸易活动当事人对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章 附则第八十条 与两用物项、军品、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有关的对外贸易管理,以及文化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一条 国家对边境地区与接壤国家边境地区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第八十三条 本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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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讯| 中国服务外包企业应对服务外包新形势的普遍策略

    数字技术革命正推动全球服务外包迈入3.0时代,而国际环境中日益明显的“友岸外包”趋势,也为离岸市场带来更多挑战。在此背景下,中国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应对,形成了以“向内转、数字化、去标签、再出发”为核心的转型策略,即:市场重心向国内拓展,业务结构向数字化转型,品牌定位逐渐淡化“外包”标签,并在国际化道路上开拓“一带一路”等新市场、探索“反向输出”等新模式。1向内转:离岸市场困境推动企业聚焦国内市场面对离岸市场竞争压力和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而同时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特别是数字化进程的不断加强,国内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市场机会和获得订单的机会都远远好于离岸。因此中国服务外包企业不约而同的采取了转型聚焦国内外包市场的策略。从企业收入结构上看,传统的大型离岸外包企业,如博彦,软通,文思,中软等,当前的离岸收入已经降到企业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下,最典型的案例是润和软件,作为以对日软件外包起步的离岸外包企业,目前只维持5%左右的对日收入,其他95%的收入都来自国内市场。企业未来发展的策略是聚焦国内市场,重点构建国产的人工智能生态圈。从全国服务外包规模角度也可以反映出企业向内转的趋势。十年前2013年,我国离岸外包执行额占全部外包执行额的比例达到71.12%,离岸外包明显是服务外包的核心市场领域;到了五年前的2018年,离岸外包执行额占全部外包执行额的比例下降到了61.1%,而2023年,离岸外包执行额占全部外包执行额的比例进一步下降到了53.1%,十年时间下降了接近20个百分点。而在岸外包规模占服务外包总额的比重则从2012年的不到10%增长至接近47%,占据了服务外包总规模的半壁江山。企业在调研中也集中反映了国内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有62.3%的受调企业认为是市场竞争激烈,60.6%认为是用工成本高,46.7%认为是人才短缺、招工难,30.9%认为市场需求不足,28.5%认为是创新转型难,25.2%认为是应收账款拖欠严重。具体表现在,一是国内和离岸市场的环境和资质要求不同,很多离岸企业因为公司以前长期专注海外市场,造成符合国内竞标要求的资质和业绩较少,在参加项目竞标时因为国内业绩等硬性指标导致竞争力不足,打开国内局面比较困难。二是客户回款问题较为突出,付款账期半年起步,而且拖欠和垫资情况严重。甲方客户没法给公司付款,公司就没办法向下游付款。很多小外包公司因为回款问题已经倒闭。三是合同外隐性要求较多,项目变更频繁,项目验收较难,缺乏行业明确的标准,国内客户的信用度和契约精神相较于海外企业较差。四是对于外资公司来说,海外背景会让国内很多客户有所顾虑,信任基础不高。五是部分地区存在市场采购本地化,对外地企业不友好,招投标流程不透明等情况。企业的普遍诉求包括:一是希望国内统一大市场进程提速,只要市场开放透明,企业对国内外包市场充满信心。例如润和软件就明确表示,政府开放的市场越多越好,其他的市场由润和自己去争取。二是希望政府能够多组织本地企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开展交流和推介活动,搭建国内企业互相沟通交流的渠道和平台。2数字化:通过数字化转型向高人力附加值发展中国服务外包企业在业务发展上,普遍把数字化作为转型升级的核心战略,即通过数字化转型向高人力附加值发展。通过鼎韬对近200家服务外包企业高管就数字化转型推进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93%的企业认为数字化转型对本企业来说极为重要;近80%的受访高管认为数字化转型在企业变革创新的过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76%的服务外包企业高管相信,数字技术将在未来一年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62%的服务外包企业至少一半的业务流程已得到了数字技术的支持;53%的企业已经开始积极拥抱数字化转型,而25%的高管更认为这将是一次彻底的变革。汇总服务外包企业高管对企业自身数字化转型的观点,数字时代服务外包企业将呈现“高端业务数字化,低端业务智能化,企业组织网格化,产业布局去中心化,企业运营网格化,商务模式SAAS化”等六个核心特征。与此同时,当前中国服务外包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仍然处于相对初步的阶段。主要表现在,一是数字化升级转型的意愿较小,特别是中小企业宁愿退出行业,也不愿自动化升级,因为数字化转型成本投入过大,企业很难下决心进行投资;二是传统服务外包企业数字化转型仍然缓慢。提供物流外包服务的两家公司表示在物流仓储和运输中仍采用传统方式,机器换人,智能化都尚未采用;三是数字技术在业务中采用的尚不普遍。提供IT服务的公司就表示目前自动编程不能完全取代人工,原因是公司开发的软件并不是非常明确的需求,还是需要人工干预的修正,目前公司的数字化转型还没有到机器进一步学习的阶段。提供数字中后台服务的公司也表示智能语音技术更多的是应用在业务支持的环节中,如客户自动识别,服务脚本自动提示等方面,当前仍以人工坐席为主提供呼叫中心服务。数字化转型也是当前服务外包领域最大的市场,客户在选择外包服务的时候都会把数字化能力和水平作为核心的研判标准,这就进一步推动了服务外包企业对数字化的重视程度。通过鼎韬对海内外服务外包发包企业调研显示:82%的发包商至少在一个数字化转型流程中与第三方外包提供商合作。发包商平均在3个数字化转型流程和领域中与第三方外包服务商进行合作。最经常外包给供应商的流程是基础IT架构和存储(69%);业务流程数字化(58%);应用程序开发(47%);Web/用户体验设计(43%);以及数字化组织和运营(39%)。3去标签:对外包的认知和自身的重新定位尽管国家仍在全面推动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并持续给予相关的政策、资金支持。但从企业角度,“去外包标签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尤其是行业头部企业和IT服务领域企业,除非在申报补贴政策的时候,否则更愿意将自己定位为数字化服务商,解决方案提供商,甚至直接就是软件企业、IT企业等。在开展业务中淡化外包色彩,在对外宣传中规避外包字样。即企业从对外宣传和自身认知角度,都不愿承认自己是外包企业,开展的是外包业务。而随着产业发展逐步被纳入到服务外包统计和重点目录里面的行业,如咨询、法律等等,则对外包行业也没有归属感,仍坚持自己是咨询公司、法律公司而不是外包企业。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外包一词从诞生之初天然带有的“非核心、低端、廉价”属性,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开拓高端市场。外包与服务贸易或者现代服务业不同,其经济学基础便是比较优势理论,作为企业战略的原始诉求来自于降低成本,即企业为了专注核心竞争力业务和降低项目成本,可以将非核心业务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发包给提供外包服务的企业来完成。只有低成本才有所谓的“劳动力成本套利”,当企业希望摆脱低价竞争时,外包的标签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二是外包一词被误用、滥用严重。很多不属于服务外包领域的低端服务,也用了外包一词,进一步强化了低端的固有印象。例如有企业反映现在百度以“外包”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各种食堂,劳务派遣,保洁保安甚至是农药消杀都被冠以了“外包”字样,充斥在搜索前列。这就使得真正的外包企业不愿与这些企业为伍。三是随着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在这些年发展中,行业领域范围不断扩大,稀释了外包的核心内涵,从外部非行业角度很难说清什么是外包。例如很多企业反映每年服务外包博览会上公布的服务外包领军企业名单,企业感觉很多入选企业都不是一个行业的,从领军企业名单看不出外包到底是干什么的。而在政策支持上,也完全按照系统登记的规模数据给予支持,这就造成很多制造业企业由于规模大,外包合同额高而获得支持,而更纯粹的外包行业内企业由于规模不够,享受不到补贴。这就进一步弱化了对服务外包的认同感。对于服务外包企业的“去标签化”趋势,鼎韬的理解是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提升,服务外包企业亟需业务升级,一方面从以成本为核心的外包向系统解决方案升级,获得更高的利润;另一方面从外包性质的定制型服务向产品性质的标准化服务升级,提升企业运营效率和单人附加值。这是产业从成本领先到价值提供发展的必然过程。但行业归属感的缺失确实是当前普遍存在的企业现象,有必要引起足够的警惕。4再出发:“一带一路”和反向输出成为企业再国际化的核心国际化发展一直是服务外包企业不变的主题,尽管面临不确定的国际外包环境,服务外包企业仍然在积极探索新国际化的路径。调研发现,在新的市场格局下,中国服务外包企业对于离岸市场的发展策略有了新的思考,即新市场(“一带一路”)和新模式(反向输出)。(1)“一带一路”,中国服务外包国际化新蓝海中国服务外包企业在调研中普遍不再看好欧美外包市场,大多数企业,无论是否有海外业务,在谈到未来国际市场发展时,不约而同的提到未来的机会一定在“一带一路”市场。不同地区的企业对于“一带一路”的重点又有不同,东部地区特别是长三角、珠三角的企业重点关注RCEP和东南亚市场,又特别对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进程下的港澳市场寄予厚望;环渤海各地的企业在关注RCEP的同时,对于日韩市场尤其关注;东北地区的企业对于中俄经贸合作兴趣和动力更大;上合组织国家,特别是中亚和中东地区则是西部省份企业关注的重点。从行业数据上也能看到同样的趋势。2022年我国承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1821亿元,占离岸外包执行总额比重达到20.34%。2023年没有看到“一带一路”数据,但仅仅是承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就达到2592亿元,同比增长24.1%,已经占离岸服务外包执行总额的24.9%,增长非常迅猛。鼎韬研究表明,“一带一路”市场为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国际化发展提供了全新的增长范式,在这种新型发展模式下,国内循环-国际循环的互促共进,提供四种全新的外循环模式:一是“一带一路”模式下,通过基建产能等输出,提升当地购买力,发挥双方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初级资源品——消费市场的循环,从而带动电子商务外包、数字内容外包、数字服务出口等数字服务外包领域的发展。二是发挥我国已经在部分高端制造业领域形成的先发优势,拉动相关产品的输出,实现基建产能输出——相关制造业(5G、高铁等)的循环,从而带动工业互联网、软件开发等信息技术外包领域的发展。三是通过推动中国投资、中国标准输出,提高中国生产性服务业的全球业务半径(如5G基站的运行维护等),实现投资贸易——生产性服务业的循环,从而带动生产性服务外包的发展。四是此过程还可能有助于推动人民币作为重要的区域货币结算功能地位进一步巩固,从而推动数字货币,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领域服务外包的发展。尽管机遇巨大,企业也提到“一带一路”市场较欧美市场远不成熟,一些国家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防不胜防。例如,提供数字化技术和服务的某公司遭到印度当地政府"百般刁难”,价值10亿元服务合同面临被取消,前期5000万元的预付款保函也难以收回。从事轨道交通装备研究和制造的某企业按计划开展的墨西哥轨道交通服务项目,当地政府突然提出必须缴纳营业额30%的所得计提税,导致企业执行项目必亏无疑。提供交通工程咨询与工程承包服务的某公司承接了斯里兰卡科伦坡保障房建设项目和污水处理设计项目,深受当地管理、执法、文化差异的困扰,以致被迫放弃项目,累计亏损1500万元。提供工程物流服务的某水上运输企业承运货物至斯里兰卡汉班托塔港时,船员和货物被当地企业强行扣留1个多月,运费“打了水漂”,各种损失高达1000多万元。提供工业互联网平台研发的某公司在巴基斯坦的服务项目由于政治局势和国家稳定性等问题,导致项目难以回款及搁浅。(2)反向输出,中国服务外包国际化新优势以什么来打造中国服务外包企业国际市场竞争优势,是企业普遍思考的核心问题。如果仍然是凭借传统的成本优势,低价策略,在中国整体劳动力成本提升的背景下市场空间必然萎缩。凌志软件、奥普特和NTTDATA等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都提出了打造中国外包服务企业新优势。即通过近些年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发展,形成了大量全球领先的技术创新、应用场景和解决方案,打破服务外包“低价低端”瓶颈的关键就在于从传统承接海外订单,按照海外客户需求提供服务的“服务”模式,变成以自身核心优势和能力为主,主动向海外客户销售已经在国内成熟的解决方案和服务的“能力”模式。企业将这一模式称之为“反向输出”。总结中国服务外包行业的成长路径,大致经历了“离岸外包→学习消化→国内应用→创新反哺→再出口”的过程。第一阶段是离岸外包,通过外包服务学习海外公司先进管理和技术能力获得成长;而后第二阶段则是利用离岸外包获得的能力开拓国内市场,由于当时国内外的技术和能力差距,可以利用从海外市场获得的能力迅速开拓国内市场;这也是我们看到在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大量服务企业都经历了以离岸外包为主到在岸服务比重越来越大的发展过程;而随着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中国本土市场在许多领域已经处于全球领先,至少是与国际巨头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因此目前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即服务企业通过在国内市场形成的服务创新和解决方案,反向应用到离岸服务中。这也与“内循环推动外循环”的整体思路相一致。“反向输出”模式目前已经在许多离岸外包的企业中得到实践,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提供机器视觉研发生产的某公司一直专注港澳市场,该公司反映最大的变化就是很多香港客户,以前都是使用欧美服务商提供服务,但最近几年开始积极考察国内服务商,认可并采用国内的解决方案。该公司最近三年面向香港企业的外包销售收入翻了3番,新增的最大客户香港医管局年外包服务收入过亿。提供对日软件开发服务及国内应用软件解决方案的某公司则表示国内市场每年新业务、新技术的应用场景层出不穷,反向输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中国先进的技术和应用解决方案给日本客户,极大地丰富了公司的整体业务生态,从而让公司在国际上走向更高的价值链环节。提供软件服务的某公司计划开拓欧洲市场,主要的策略就是在国内找到好的解决方案,再进行“国际化”。而提供IT服务的某公司作为外资企业,同样认为海外客户更看重的是提供行业解决方案和技术的更新,而该公司业务扩大的方式就是充分利用在中国形成的技术创新和服务能力,使母公司对中国公司的依赖度提高,比如数字化部门利用中国团队的手机端开发能力切入了海外很多行业。来源:鼎韬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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